阿克苏机场安全检查站召开“杭州第19届亚运会”工作部署会
只有执政党民族民主党发表声明,指责教科书事件是反对党联盟新阵线的一个阴谋,是为了损害鲍特瑟总统的名誉。
更直接地说,人们向法庭提供的证明材料,并非都是纯客观的真实材料,诸如虚假的供述、证人所作的伪证以及伪造的书面材料等,均不能否定它们的证据能力。三是赋予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的证据地位。
1996年刑诉法第42条则将物证书证作为一个证据种类加以规定。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所讲的证据是诉讼证据,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证据,从它进入诉讼领域那一刻起,就要受法律规范的调整和规制。至于证据实质上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只有经过审查判断以后才能确定。这在理论上被认为是对证据概念的法律定义。在神明裁判下,神会告知人们案件事实真相是什么,这被称为非理性的证明方式。
因此,事实认定的结果,只能是一种盖然性或者可能性,而非完全确定。事实认定是一种理性证明过程。张中,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除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等以外,对于证据概念的重新定义,则牵一发而动全身,它标志着证据观念的根本转变,即由过去的实质证据观转向形式证据观,这对于整个证据制度的完善来说,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换句话说,事实是证据的内容。按照证据的新定义,传统的证据客观性理论将受到严峻挑战,学界必然会就证据的客观性问题进行新的讨论。二、形式证据观下证据属性的再认识新刑事诉讼法采用材料说定义证据的概念,标志着对实质证据观的扬弃以及形式证据观的确立,这种证据观念的转变也必然会引起人们对证据本质属性的理解和认识的重大转变。
但在形式证据观下,由于强调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形式上的证明关系,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更看重形式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卷中以及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起诉材料中,往往有辨认笔录或者侦查实验笔录,但由于刑事诉讼法缺乏相应规定,虽然它们对案件事实具有重要证明作用,也经常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有人否定它们的证据能力。
一般来说,物证是以其物质属性或者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进入专题: 刑事诉讼法 证据定义 形式理性 。从表面上看,新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定义并不包括合法性的特征,但从其他条款的内容看,合法性则是证据的本质属性。一、证据概念的重新定义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1条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2条均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因此,将证据定义为事实是不科学的,我们在强调证据的实质内容的同时,不能无视它的形式属性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从以下方面保障了被告人的此项权利:一是明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限制二审法院因事实不清问题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次数,确保被告人能够获得及时审判,并严格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禁止原审法院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时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其间我国的社会形势和民主法制建设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依法治国、尊重与保障人权被写进宪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也有了极大提高。此次修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进一步规范了包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在内的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严格限制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当事人家属的例外情形,要求对于被逮捕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并将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严格限制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两种,以避免公民被失踪现象的发生,保障其家属的知情权,并保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能够及时获得帮助。
其一,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力度。最后,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罪的人,他们也只需要对其犯罪行为负责,依法接受国家判处的刑罚即可。
其次,现代法治国家要求,只有在确定有罪后才能惩罚犯罪人,在被依法确定有罪之前,任何人都不能惩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谓人人得而诛之的做法早已成为历史。此外,立法在明确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情形的同时,加大了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力度,避免因作证行为导致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
尊重与保障人权入法的现实意义从表面上看,尊重与保障人权入法后最直接的受益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持这种观点的人无疑是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刑事诉讼相对于刑事犯罪而言,往往具有滞后性,在国家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前甚至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前,任何公民都可能成为国家机关怀疑的对象,都可能被作为嫌疑人、被告人并因此受到追诉,进而被裹挟到刑事诉讼中来,即所谓你可以保证自己永远不犯罪,但你永远不能保证自己不会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追究,而一旦作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受到国家机关的追究,没有人会愿意自己在拘捕、侦查、起诉或者审判过程中,尊严或者人格被践踏,健康、自由、财产乃至生命被无端剥夺。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修改甚至摒弃之前的某些不符合司法规律和诉讼规律的做法,诸如不问过程,只问结果、联合办案等都属于这种情形,切实尊重司法规律和诉讼规律,并严格按规律办事,为尊重与保障人权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与社会环境。除此之外,国家和任何人都不能一方面惩罚犯罪人所实施的恶害,另一方面对犯罪人施以恶害,采用不当手段侵害其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如对其实施刑讯逼供等。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史可以发现,无论是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还是1996年第一次修法以及2012年第二次修法,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就是要规范公权力的行使,避免滥捕、滥诉等侵犯公民权利现象的发生,使公民真正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也有人可能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因为实施了犯罪、做了坏事才受到国家追究的,对这些人没有必要保障他们的权利和利益。
考虑到我国有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历史遗留,虽然现今人们已经意识到正当程序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意识到尊重与保护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等在内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利益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文明与民主的一个重要标示,但是要真正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不仅需要广大司法人员转变诉讼观念和司法观念,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发现事实真相历来被视为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使命,并常常与人权保障问题产生冲突。
而这一切的实现都必须假以时日,不可能一蹴而就。有人可能认为,自己这一辈子都不会犯罪,也不会跟公安司法机关打交道,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规定尊重与保障人权与否与自己关系不大。
可以想见的是,在尊重与保障人权理念的指引下,刑事诉讼与刑事司法将超越打击犯罪的纯粹工具价值,逐步发挥其在维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利益,促进诉讼公正和司法公正,实现从制度文明到司法文明等诸多方面的价值和作用。其中,尊重与保障人权入法成为此次修法的一个最大亮点,被视为是继2004年尊重与保障人权入宪后,我国刑事司法文明与民主通过法律修订释放出来的一个积极信号,是刑事法制捍卫宪法原则、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次飞跃。
同理,尊重与保障人权也适用于证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因为没有人能够保障自己一辈子不充当证人或者不需要证人的帮助。刑事诉讼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最容易发生激烈碰撞与冲突的领域,其中公权力的行使直接影响到包括自由、财产、生命等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利益,因此旨在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刑事诉讼法一直有小宪法之称,被视为行动中的宪法,是一国法治文明与人权保障的试金石。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充分认识到,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尊重与保障人权入法还远远不够,关键在于落实。侦查机关和控诉机关在侦查和起诉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诸如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仅仅是为了防止其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或者审判,因而仅具有预防性质,而非惩罚措施。
再次,即使是有罪的人,也必须由司法机关对其判处刑罚并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其施以刑罚,更不能法外施刑。只有将尊重与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和诉讼原则以及各种相关制度和规定贯彻落实到办案过程中,才能真正促进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实现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立法的进步意义也才能最终得以彰显。
其四,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李玉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2004年尊重与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由此开启了我国法制史上关于人权保障问题的先河。对于此次修法,社会各界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整个修法过程也受到社会的广泛、高度关注。
四是针对特殊对象和特殊案件设置特别程序,如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适用,并创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入专题: 人权 刑事诉讼法 。这也昭示着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正在不断地朝着更加人性和理性的方向发展,意味着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又一次飞跃。同样,尊重与保障人权对被害人也适用,因为作为普通公民,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犯罪的受害者,即所谓你可以保证自己永远不害人,但永远不能保证自己不被人害,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强调尊重与保障被害人的人权,实际上也就是保护所有普通公民的人权。
同时,考虑到我国检察机关依法具有法律监督职责,因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要加大对重要诉讼阶段和诉讼行为如侦查、拘捕、审判和执行等的监督力度,预防和及时纠正侵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此次修法在二者之间进行平衡,突出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首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设置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以杜绝刑讯逼供和采用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现象。
怎么看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规范意义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尊重与保障人权除了被作为原则写入总则部分外,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诉讼制度或程序规则的修改中也都得到体现,因而具有较强的规范意义。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获得律师的辩护,并扩大了指派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人。
2012年尊重与保障人权被写入刑事诉讼法,这是自人权入宪以来首次被写入国家基本法中,不仅具有宣示意义,更具有普世价值和规范意义,保障公民能够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生活得更有尊严感和安全感。此次尊重与保障人权入法,充分反映出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继续朝着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我国的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也将更加人性化、合理化。